法理、法史论文_我国法规范中的性别观研究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缘起

(二)研究的现状

(三)研究的意义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基于性别的法规范及其性别观

(一)基于性别的法规范分布现状

(二)传统性别观塑造的社会法律图景

    1.社会实践中的传统性别观

    2.法律制度与实践中的传统性别观

(三)传统性别观衍生的性别平等问题

二、传统性别观的后现代解构

(一)一种后学科的性别解构视角

(二)朱迪斯·巴特勒对传统性别观的颠覆

(三)其他学科语境下对传统性别观的后现代检视

    1.多元性别的医学承认:模糊正常与非正常的认知界限

    2.两性人格的心理融合:消除规范与非规范的观念区隔

(四)法学场域内对传统性别观的解构:后现代法学性别观

    1.后现代法学性别观是无涉性别的法律性别观

    2.解开立法语言的性别程式:平等的第三条道路

    3.后现代法学性别观的法哲学意义

    4.后现代法学性别观的学科意义

三、后现代法学性别观的立法应用

(一)性别概念的置换和解释:重构法律体系性别观的两种路径

(二)家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消解

    1.家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分类

    2.家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解构涉及的权利诉求

    3.家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置换与解释

(三)刑事法规范中性别法益保护的平等

    1.刑事法规范对女性的偏向性保护

    2.性犯罪对象与主体的延伸

    3.对“怀孕的妇女”减轻刑罚基于人道而非性别

(四)女性权益保障法规范中“妇女”性别身份的考量

    1.保护性歧视与反向歧视:女性权益保障的多重难题

    2.是对“权利”的保护而非对“女性”的保护

    3.能力理论下的性别平等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致谢

文章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性别平等一直是我国法律所追寻的理想目标,也是中国法律人不断为之努力的美好愿景。传统上,针对性别平等的研究路径,建立在性别二元结构之上,这种二元结构是传统性别观的基础。在我国法规范中,这种传统性别研究路径体现在将男性与女性分别加以定义,并用“男子”“妇女”等性别概念进行区分。性别概念在我国法规范中较为普遍,其目的在于通过性别分类,明确不同性别主体的法律角色,同时为给予女性特殊保护提供概念上的便利,以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然而,随着性别意识的觉醒和性别理论的发展,在法规范中使用这些性别概念,已经不能充分地回应性别平等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对女性的绝对保护,强化了“女性是弱势群体”这一社会观念,从而固化了女性的弱势地位和对女性的角色期待;另一方面,对男性权益的忽视,也构成了一种反向的性别歧视。在法律上对男女两性的完全区隔,使得性别保护正背离追求性别平等的初衷。同时,新兴性别平等问题正逐渐浮出水面,传统性别观对性别的二元分类,也难以回应其他性别者的权利诉求。因此,需要对现行法规范所依赖的传统性别观进行反思,通过解构法规范中的性别概念,重塑一种新型性别观,以探寻性别平等的新进路。这种性别解构思想具有后现代的意味,也确实来源于一位后现代女性主义者即朱迪斯·巴特勒。巴特勒的性别解构理论,为在法律领域解构性别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此同时,在后学科和跨学科视域下,可以看到对于性别的解构也延伸至医学和心理学。这两个领域的性别研究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打破了传统性别观所建构的有关正常与非正常、规范与非规范的认知标准,为法律领域解构性别提供了进一步的理论支撑。因而,法学也应当改变一贯的保守态度,反思立法语言中的性别概念及其背后所体现的传统性别观。基于此,本文提出“后现代法学性别观”这一概念,将后现代性别解构思想与法学相结合,从观念层面审视传统性别二元结构。它从解构法律文本中的性别概念出发,追求的是无涉性别的人人平等。这一新型性别观摆脱了传统性别平等论争的桎梏,试图实现男女两性、两性之外的“他者”以及所有个人间的权利平等。它不仅具有深刻的法哲学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法学学科对性别解构所发挥的重要学科意义。当然,后现代法学性别观不只是一个理论架构,还是一种实践方案。它的实践性体现在通过消解法规范中的性别概念及其性别意涵,实现法律语言上的性别平等。而所谓性别概念的“消解”,具体表现为“置换”和“解释”这两种路径。前者针对的是性别意涵明显且可以被替换的性别概念;后者是前者的补充路径,针对的是无法或不宜被置换的性别概念,因而只能根据立法目的对这些概念进行学理解释。在对后现代法学性别观的立法应用中,家事法、刑事法以及女性权益保障法这三类涉性别典型法规范的性别解构实践,均为其提供了可行性论证。通过对家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消解,后现代法学性别观回应了“他者”的权利诉求;通过对刑事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解构,它兼顾了对男性等其他性别者的法益保护;通过对女性权益保障法规范中性别概念的淡化,它实现了由对“性别”的保护,转变为对具体情境下“权利”的保护。摆脱性别话语而转向权利话语,是后现代法学性别观为实现性别平等提供的新视域。它强调在具体社会情境下,为具体权利受忽视或损害的个体提供特殊保护。这就使得女性、男性以及其他性别中所有弱势人群的权利,得以平等回归。后现代法学性别观基于人道主义关怀而非性别的考量,重新思考了平等、权利和人性尊严。它所追求的不是“男性”与“女性”的平等,而是“人”与“人”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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