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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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活独董功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培育独董职业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亟须从立法论、监管论、治理论、控制论、履职论、维权论、裁判论和评价论等8个方面完善独董制度。上市公司“独董”仅指“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在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中构建具有可诉性、可裁性和可执行性的独董规范群。独董是董事会决策参与者、公司合规监督者和专业顾问,但独董并非公司治理承重墙。为缓解独董压力,建议独董与公权力、自律监管权和市场力量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现代化。应激活股东直接民主治理机制。应将独董选择权回归公众股东。要夯实独董专业性赋能机制。要重构监管者与独董之间新型亲清监管合作关系,强调独董勤勉义务的特殊性,确立理性履职标准。应建立独董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健全独董激励机制,推动津贴市场化改革,导入独董责任强制险,推行独董股权激励计划,鼓励独董职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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